1月14日,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5年4月至2006年7月,被告人杜某伙同吴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奉化市江口镇以及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东吴镇等山上,先后盗掘6个古墓葬,盗得古瓷碗、花瓶、灯盏、罐子等物品共计11个,销赃得款3.75万元。经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古墓葬分别为晋代、六朝和东汉时期古墓葬,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多次盗掘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