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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法律援助机构一览表

发布日期:2008-2-12 15:10:29 来源: 作者: 点击:183

 
 
  
       单位                         电话
宁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87322148(12348)
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           62714877(12348)
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           63915977(12348)
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65753148(12348)
宁海县法律援助中心           65521148(12348)
奉化市法律援助中心           88960148(12348)
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           86280758(12348)
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           86781812(12348)
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87525876(12348)
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           87258148
江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87339858
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           87669148

    1、法律援助: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的对象: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对象应具备一下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援助的;(3)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虽然生活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也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3、可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请求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
    公民可以就本条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4、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5、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6、向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1) 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 刑事诉讼中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亲属协助提供。
    7、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收养登记
    1、收养子女办理机构:宁波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被收养人类型: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丧失父母的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救助管理
    1、宁波市救助管理站地址:宁波市宝善路155号。 联系电话:87112382。投诉电话:87112461。复诉电话:87228084。
    2、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①坚持自愿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重点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病人(包括: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实施救助管理。②市救助管理站(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负责救助海曙、江东、江北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其他县(市)、区救助管理站(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救助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③对16周岁以下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上述救助对象实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④各级公安、城管等部门负责日常的巡查和执法,重点对限制乞讨区域内实行依法管理。对保护性救助对象直接护送至当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帮扶性救助对象告知、引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对救治性对象,通过120急救中心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实行基本医疗救治, 病情危急的可就近抢救; 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加大告知、劝返、引导、护送力度。⑤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在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进行乞讨,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有权向其告知并劝离,或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拒不离开或行为恶劣的乞讨人员,可向辖区内公安机关举报。广大市民可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⑥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查处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以及强讨恶要、纠缠行人的违法行为,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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